《扬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》正式实施
发布日期:2021-11-05 15:00 来源:扬州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字体:[ 大 中 小 ]2021年11月1日,《扬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》正式施行,“基础数据资源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间实现无条件共享”。
《扬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》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起草,历时一年多的时间,先后多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讨、修改,并向社会和政府部门广泛征求意见,经扬州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。
《办法》共有三十七条,明确规定了扬州市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的建设管理和主要架构,明确了平台在全市大数据归集、共享和应用工作中的枢纽地位。同时,还编制完成《全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责任清单》,确保数据的覆盖率、准确度和时效性。
近年来,扬州市围绕“让数据多跑路,让群众少跑蹆”,积极推进政务大数据归集、共享和应用工作,着力提升公共服务、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数据支撑能力。目前,基于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,扬州市已建成人口、法人、电子证照、信用、空间地理等5大基础数据库和政务、交通、平安、旅游等10类主题数据库,累计归集县(市、区)、功能区、市直单位共计约10.5亿条数据。
《办法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数据管理规范,特别是9月1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的主要精神制定和实施,同时,结合扬州实际并参考其他兄弟城市相关实践成果。